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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集中采购需求公示(2026-VGBEAA-FC1001)(第1、2、3、4包)

发布日期:2026-10-23 招标公告 辽宁

项目详情

某单位副食品集中筹措项目需求公示
2026-VGBEAA-FC1001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信息,根据采购有关规定,现将某单位副食品集中筹措项目需求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整合沈阳市40个供应点位副食品采购需求,区分东区、南区、西区、北区4个采购包。其中,东区9个供应点位;南区7个供应点位;西区10个供应点位;北区14个供应点位。
2.本项目总体预算共1206万元。其中,东区319万元、南区277万元、西区224万元、北区386万元。。
二、采购具体情况
(一)采购方式选择
此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采购包划分
根据采购分类,结合项目实际,本项目共分4个包,每包确定1个中标供应商,可兼投不可兼中,中标价格确定方式按照供应商所报折扣率执行。
(三)任务属性
1.项目所属分类:服务。
2.是否分阶段招标:否。
3.任务阶段:非规划项目。
4.组织方式:普通。
5.保障任务性质:日常。
6.重要程度:一般。
7.完成要求:正常。
8.服务来源:国内。
9.是否允许合同分包:不允许。
10.是否支持联合体投标:不支持。
 (四)合同履约要求
1.验收交付
评审结束后,采购单位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评审结果排名先后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每半年至少对供应商进行1次实地检查,如发现供应商存在向他人整体或部分转让中标项目,以及随意变更技术条件等问题,违反合同约定的。情节较轻的采取书面警告、扣除5%履约保证金方式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并督导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缴全部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中,供应商确需变更投标文件明确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和配送车辆等技术条件时,应报采购单位审核备案,且变更后的技术条件不得低于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日常供货时,由采购单位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中标供应商所供食材进行验收。中标供应商需指定送货专人与采购单位进行送货对接,双方对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进行当面清点数量及查验质量,如发现不合格产品,中标供应商需要无条件退货,并赔偿由此给采购单位带来的损失。
2.违约责任
(1)中标供应商不得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否则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2)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各类货物,在采购单位验货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且在当天内完成退换。若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送,则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货物,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次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情况,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3)供应商保证在采购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发生配送延误时,若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补送(以不影响正常用餐时间为准),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延误货物,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无条件承担。
(4)中标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采购单位要求,不得有缺斤少两、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产品进入仓库。每次发现食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标准,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5)中标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如果发生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经查实后确属中标供应商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承担全部经济及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永久不得参与采购单位食堂物资采购招标。
(6)供应商向外界透露采购单位的地址、人员、采购情况等信息,引起采购单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采购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相关法律责任。
3.争议处理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提请采购单位驻地法院裁决。
4.保密和专利权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保密制度,对采购单位的人员、地址、采购情况等信息要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基于项目合同履行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其权属归采购单位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一般资格要求:以采购文件明确的通用资格条件为准。
2.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沈阳市辖区具备满足副食品供应所需要的实体经营场所或库房、中转仓、食品加工基地等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
(八)评审组织
不需要提供样品。
(九)评审方法选择
综合评分法。
 
★技术要求
   本项目为采购单位副食品集中采购及配送服务,所需物资按各单位需求,以合同约定日期进行供应。
 
 
 
 
 
 
 
 
        一、肉类、禽类
 
 
 
 
 
1.产品质量要求
(1)肉类:配送时必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所送肉类要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薄肉厚,皮无斑点或黑质;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有光泽;瘦肉呈红色或者粉色,有光泽,不发粘、无异味、臭味。(不能带有淤血及猪毛)。所配送的肉类必须排酸。配送车辆必须专车专用,并保持恒温冷藏。所配送肉类必须单体包装,每个包装必须粘贴有单体品名、重量、价格、出场时间等详细信息标签,包装袋不得有破损及污染物。配送的肉类严禁注水、注胶,验收时包装袋内不得有血水或冷冻的冰块。所配送的肉类经检测不得含有瘦肉精等国家规定严禁添加的其他化学元素和有害物质。不得提供老母猪肉、老公猪肉、各类病猪、瘟猪、口蹄疫等猪、牛、羊病疫。
(2)禽类:供货时供应商需提供检验合格证明。胴体要求:胴体完整,皮肤无伤斑和溃烂破损,无脱臼、骨折;胴体胸部骨尖不显露,胸部呈梯形;胴体肤色无黄衣、无异常色斑;无毛根与绒毛残留。分割品:分割肉块要完整,无缺损,无残留羽毛,无残留骨,无色斑和溃烂,无剔割伤痕;肉色正常,无血肿、溃烂等;分割肉脂肪沉积程度:胸肌脂肪带宽在0.5-1cm之间,腿部与尾部切离出脂肪厚度在0.5cm以内。
2.售后服务
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肉类、禽类产品,在验货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且在当天内完成退换,若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送,则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货物,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次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情况,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投标供应商须无偿提供该商品的来源渠道,严禁病猪(牛、羊)肉、禽肉流入部队,如部队验收过程中,一经发现,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军队采购网上拉入黑名单,此后不得参与部队采购招标等活动,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二、冻水产类、鲜活水产类
 
 
 
 
 
 
 
 
 
 
 
 
 
 
 
 
 
1.产品质量要求
(1)速冻水产类: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必须是冻品,但应保存完好不出现僵尸肉、僵尸鱼等。供货时所提供商品必须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所有产品应保持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和形状,不得有其他变异颜色或腐烂变质和反复冷冻,解冻产品净含量不小于95%。产品解冻后无异味和杂质,大小均匀,组织细密紧至。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必须独立包装,不得出现包装破损,产品流出,包装标签必须显明的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贮存条件和方法等。包装还应满足保护食品感观的特性,保护食品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影响,并能与影响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物质隔离。运输前应对进出货物的容器、车辆等运输工具进行卫生检查。运输工具应无污染、无虫害、无异味。产品独立装箱不与其他产品直接接触。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和撞击,并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车辆进行装运。供应商除速冻水产品以外的其他速冻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标准。
(2)鲜活水产类:供应商所提供商品必须和供货单一致。供应商所提供水产品必须是活体,不能是用激素饲料所喂养,抗生素检测不得超标。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缺氧。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供应商所提供水产品不允许次新鲜鱼虾、腐败鱼虾等。
2.售后服务
供应商对提供的速冻及鲜活水产品,在验货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且在当天内完成退换。若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送,则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货物,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次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情况,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供应商须无偿提供该商品的来源渠道,确保僵尸肉、僵尸鱼虾、腐败鱼虾不得流入部队,如部队验收过程中,一经发现,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军队采购网上拉入黑名单,此后不得参与部队采购招标等活动,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三、蔬菜类
 
1.产品质量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水果应色泽亮丽,水分充足,肉质饱满无病虫害和生理疾病。不得出现果皮有摩擦、皱纹、开裂、挤压流汁等现象,果蔬类产品品质按照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提供不合要求的水果类产品。
2.售后服务
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水果产品,在验货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且在当天内完成退换。若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送,则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货物,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次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情况,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投标供应商须无偿提供该商品的来源渠道,严禁腐败类水果、转基因食品流入部队,如部队验收过程中,一经发现,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军队采购网上拉入黑名单,此后不得参与部队采购招标等活动,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四、水果类
1.产品质量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水果应色泽亮丽,水分充足,肉质饱满无病虫害和生理疾病。不得出现果皮有摩擦、皱纹、开裂、挤压流汁等现象,果蔬类产品品质按照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提供不合要求的水果类产品。
2.售后服务
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水果产品,在验货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且在当天内完成退换。若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送,则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货物,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次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情况,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投标供应商须无偿提供该商品的来源渠道,严禁腐败类水果、转基因食品流入部队,如部队验收过程中,一经发现,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军队采购网上拉入黑名单,此后不得参与部队采购招标等活动,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五、豆制品类
1.产品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
2.售后服务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六、饮料类
1.产品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
2.售后服务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七、牛奶类
 
 
 
 
 
 
 
 
 
 

 
1.产品质量要求
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供应商所提供的纯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标准,且为非复原乳;酸牛奶必须完全达到或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标准,且为非复原乳;调制乳必须完全达到或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剂乳》标准,且为非复原乳。供应商提供液体乳时,必须同时提供该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供应商提供厂家生产资质和当批次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供应商所提供的液体乳必须独立包装完整,不得有涨袋、破损、实物外流情况;不得有污染物附着。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归队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供应商所提供液体乳,在送达采购单位距离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7日(鲜奶必须是2日内经巴氏灭菌处理过的)。运输所用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冷藏车和保温车,不得与其他产品混装以免交叉感染。运输途中应保持产品在规定的运输温度下。供应商应向我方提供商品的使用、安全存放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
2.售后服务
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牛奶类产品,在验货过程中,因产品包装缺陷现象,必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及时补充服务,并且在当天内完成退换。若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送,则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货物,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次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情况,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投标供应商须无偿提供该商品的来源渠道,严禁劣质奶流入部队,如部队验收过程中,一经发现,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军队采购网上拉入黑名单,此后不得参与部队采购招标等活动,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八、鸡蛋类
1.质量要求
蛋壳清洁、无破裂、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无杂质,内容物不得有血块及其他鸡组织异物。
2.售后服务
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鸡蛋类产品,在验货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且在当天内完成退换。若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送,则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货物,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次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情况,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投标供应商须无偿提供该商品的来源渠道,严禁劣质鸡蛋流入部队,如部队验收过程中,一经发现,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军队采购网上拉入黑名单,此后不得参与部队采购招标等活动,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九、熟食类
1.产品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
2.售后服务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十、调料类
 
 
1.产品质量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的干杂、烘焙、调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可食用标准。供应商所提供商品必须有质检部门的合格证。所提供商品必须具备其所具有的颜色、味道、状态、必须干爽,不得出现霉烂变质、有异味、有固体沉淀物等。
2.售后服务
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干杂调料类产品,在验货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且在当天内完成退换,若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送,则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货物,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次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情况,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投标供应商须无偿提供该商品的来源渠道,严禁有毒有害食品流入部队,如部队验收过程中,一经发现,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军队采购网上拉入黑名单,此后不得参与部队采购招标等活动,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十一、粮油类:食用植物油、粮食
1.产品质量要求
(1)食用植物油:供应商所提供植物油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符合食用油国家安全标准,且为非转基因植物油,根据2007年军队食用油等级调整的通知,食用油必须是一级油。供应商在提供植物油时,必须同时提供该批次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供应商所提供植物油必须色泽透明无杂质,独立包装完整,不得有胀桶、破损等现象,包装盒或者标签需注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包装的内容和重量必须和包装上表明的完全一致。
(2)粮食:供应商所提供大米、小麦粉、杂粮等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标准,且独立包装完整,不得有破损等现象。不得有胀袋、破损等现象,包装盒或者标签需注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包装的内容和重量必须和包装上表明的完全一致。
2.售后服务
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植物油类、粮食类产品,在验货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且在当天内完成退换。若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补送,则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货物,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次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情况,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
投标供应商须无偿提供该商品的来源渠道,确保转基因植物油、地沟油、发霉粮食不得流入部队,如部队验收过程中,一经发现,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军队采购网上拉入黑名单,此后不得参与部队采购招标等活动,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十二、方便食品类
 
 
 
1.产品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
2.售后服务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十三、干货类
1.产品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
2.售后服务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十四、其他类
需按采购单位要求供货。
经济要求
★(一)交付(服务)时间、地点
1.交付(服务)时间:服务期限1年,每季度按标准要求对供应商进行一次履约考评,前3季度考评优秀、基层单位满意度均达到85%以上的供应商可续签1年,预算按当年标准执行,合同期内累计2次考评满意度低于70%的采购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供应商不容质疑。如遇政策变更或出现其他无法续签事由时,甲方有权不进行续签。
2.交付(服务)地点:辽宁省沈阳市采购单位指定地点,4个采购包,每包7-14个供应点。
3.交付(服务)方式:按照采购单位要求执行。
★(二)售后服务
按技术要求中售后服务执行。
★(三)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
对采购单位提供的人员、地址、采购情况等信息要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基于项目合同履行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其权属归采购单位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物资编目编码、打码贴签要求
本项目服务所含配套物资有编目编码、打码贴签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予以明确响应,相关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货款,即供应方按合同约定供完当月全部货物,无质量和服务问题后,中标供应商需每月配合需求单位定价小组组织市场询价,核定价格经定价小组成员、纪检人员、供应商签字确认生效执行。每月底前结清上月货款(特殊情况双方商议后执行)。由食堂管理员持采购结算凭证和含采购明细的发票,需求方财务部门在核实结算凭证和付款批件后,以转账形式支付。
2.双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以合同所提供为准。
★(六)履约保证金
本次招标收取预算金额的4%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需全额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若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未能达到指定要求时,需求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全部履约保证金。服务期满,双方无纠纷,采购单位在服务期满30日内无息返还全额履约保证金。
★(七)验收标准及程序:
评审结束后,采购单位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评审结果排名先后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每半年至少对供应商进行1次实地检查,如发现供应商存在向他人整体或部分转让中标项目,以及随意变更技术条件等问题,违反合同约定的。情节较轻的采取书面警告、扣除5%履约保证金方式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并督导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扣缴全部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中,供应商确需变更投标文件明确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和配送车辆等技术条件时,应报采购单位审核备案,且变更后的技术条件不得低于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日常供货时,由采购单位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中标供应商所供食材进行验收。中标供应商需指定送货专人与采购单位进行送货对接,双方对中标供应商所供货物进行当面清点数量及查验质量,如发现不合格产品,中标供应商需要无条件退货,并赔偿由此给采购单位带来的损失。
★(八)配送要求:
1.供应商需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计划》,按照约定时间将产品送至采购单位,地址:沈阳市采购单位指定供应点。
2.人员车辆须遵守采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配送所需包装及容器应符合卫生质量要求,配送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清洁,配送车辆应为食品运输专用且清洁卫生无污染。配送货物需保持新鲜,并根据季节情况使用冷链或保温车辆运输,避免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
3.如遇疫情,按照国家或地区疫情相关规定执行。
4.中标供应商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
★(九)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需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优先保障部队伙食单位需求。中标供应商另行签订应急采购协议。
2.投标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货物,因产品质量、运输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十)定期考评要求:
各区域采购单位每三个月集中对供应商进行1次履约考评,主要采取“满意度测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供货时效性、供货数质量、服务标准等,区分“满意”“不满意”给予综合评价。满意度综合评价,区分“四级制”确定总体履约考评成绩,满意度达到85%以上考评优秀,达到75%以上考评良好,达到70%以上考评及格,未达到70%考评不及格。前3次考评结果均为优秀的,可续签1年合同;合同期内累计2次考评不及格的,终止合同并扣缴全部履约保证金。
★(十一)其他要求:
1.供应商不得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否则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2.供应商保证在采购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发生配送延误时,若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补送(以不影响正常用餐时间为准),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延误货物,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无条件承担。
3.中标供应商需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点费用、搬卸费、验收费、售后服务费用、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总和。采购单位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本项目全部货物的运输及与运输相关的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中标供应商需将货物运输至采购单位指定的地点(将指定数量运输到指定的建筑、楼层、房间)。
5.实际供应商提供的每一批货物需要同时附带此批货物的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6.中标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采购单位要求,不得有缺斤少两、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产品进入仓库。一经发现食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标准,采购单位有权利随时终止供货合同。
7.中标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如果发生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食物中毒,经查实后确属实际供应商责任,实际供应商应承担全部经济及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永久不得参与采购单位食堂物资采购招标。
8.质量保证期:供应商所供货物送货时剩余保质期天数不得少于总保质期的2/3。(以货物生产日期为计算依据)。
9.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于事实发生5日内将有关证明交由对方确认。不可抗力是指供需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诸如严重自然灾害等。
10.由于采购单位撤销、调动、换防、执行紧急任务或采购单位上级调整相关政策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采购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11.各区域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由于各类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依托其他区域的中标供应商继续进行副食品配送或重新组织招标。
 
 
注:1.本次公开采购需求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需求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3.公告截至时间至2026年10月28日。
 
联系人:马先生  024-28858052
      
 
辽宁省沈阳市某单位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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