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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项目

发布日期:2026-10-23 招标公告 四川

项目详情


标的名称 四川新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码 G32026SC1000157 转让底价 0.0001 万元
价格说明 ——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6-10-23
是否捆绑债权转让 否 挂牌截止日期 2026-11-19
是否联合转让 否 是否控股权转让 否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否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四川新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简介 四川新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026年9月11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君,注册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东门巷12号附6号;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由营山鑫林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100%认缴出资,目前实缴0元,认缴出资期限至2031年8月31日。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49
所属行业 批发业
成立时间 2026-09-11
所在地区 四川 南充市 营山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东门巷12号附6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决策文件类型 /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固体废物治理;回收食品无害化处理;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地整治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合同能源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森林固碳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册资本 500万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君
经营规模 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22MAKMTKKP8Y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职工人数 业务无法提供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营山鑫林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2026年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0 0 0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0 0 0
审计机构 四川德邦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备注 根据四川德邦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德邦会审字[2026]第784号审计报告结论:截止2026年9月30日四川新能公司资产总额的账面0.00元,清产核资后资产的清查值为0.00元;负债的账面值为0.00元,清产核资后负债的清查值为0.00元;净资产的账面值为0.00元,清产核资后净资产的清查值为0.00元。
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2026-09-30 0 0 0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万元) 负债总额(万元)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万元)
月报 0 0 0
备注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营山鑫林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9%
拟转让股份数 ——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持有股份数 ——
是否转让非主业 否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22MACJH1G469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南充市 营山县
住所/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文运路奥体中心体育馆南1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小锋
注册资本 10,000 万人民币
所属行业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经营规模 中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四川绥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22709044641D
批准单位名称 四川绥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董事会决议
批准日期 2026-09-20
批准文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0.0001 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南充分所在确认已收到受让方应结算交易价款及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后扣除转、受双方的服务费用,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重
大
事
项
及
其
他
披
露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以下内容为参考文本,请转让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修订完善)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审计报告中结论:
根据四川德邦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德邦会审字[2026]第784号审计报告结论:截止2026年9月30日四川新能公司资产总额的账面0.00元,清产核资后资产的清查值为0.00元;负债的账面值为0.00元,清产核资后负债的清查值为0.00元;净资产的账面值为0.00元,清产核资后净资产的清查值为0.00元。
重大债权债务
无
职工安置事项
无
其它披露事项
1.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股权受让方按其49%持股比例享有及承担。
2.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业务资质、环保合规情况、对外投资、潜在经营风险等全部事项;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即视为认同标的企业现存及潜在全部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环保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4.本次股权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不附带任何或有负债或其他潜在责任,亦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及诉讼等情形。
5.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6.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目前实缴0元。原股东营山鑫林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原认缴出资期限至2031年8月31日。待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51%股权,对应认缴出资255万元;意向受让方持有49%股权,对应认缴出资245万元。转受双方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实缴出资义务,出资期限不得晚于原章程约定出资期限。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不参与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2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6-11-19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þ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þ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任浩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17-2866975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毅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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