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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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冯静兰诉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恩劳人仲案字〔2026〕33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冯静兰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至2026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6年2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共32743.83元(2026年2月工资6676.84元、3月工资5528.7元、4月工资5846.2元、5月工资5873.7元、6月工资5818.39元、7月工资3000元)给申请人冯静兰; 三、被申请人江门市星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166.42元给申请人冯静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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