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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区高刘街道沈塘村约430亩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出让公告

发布日期:2026-10-22 招标公告 安徽

项目详情

合肥经开区高刘街道沈塘村约430亩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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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区高刘街道沈塘村约430亩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高刘街道沈塘村约430亩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
项目编号
2026BJJNJ50079
委托方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0月23日9:00始至2026年11月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11月6日9:00至10:30止。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流转标的
土地位置
面积(亩)
用途
流转期
流转底价(元/亩/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经开区高刘街道沈塘村约430亩土地经营权
东:村界
西:瓦东干渠绿化带
南:瓦东干渠
北:长兴大道
约430
农业种植,后期政府规划调整按政策执行
5年
311
1.3
1.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委托方实际移交(测量)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委托人确保误差在5%范围内。流转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流入方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流入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3.本项目流转标的面积包含可种植面积、林地、水域等,实际可种植面积以现状为准,流入方须自行实地踏勘并接受。本公告标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方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实地踏勘为准。
4.成交后,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该误差不作为调整成交价款及流转期的依据;流入方不得以面积差异、地力条件、无法耕种、市场行情等任何理由放弃成交资格、要求减免流转价款或延长租期。
5.本项目流转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流转到期自动终止。
6.本项目无优先权人。
标的使用要求
1.土地规划用途:农业种植,后期政府规划调整按政策执行。流入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用途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剩余流转价款亦不予退还;委托方仍有权就实际损失另行追偿。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污染及破坏,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挖沟塘、建路、不得偷倒渣土、倾倒垃圾等,否则委托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责。
3.土地的经营须符合当地相关要求及规定。
4.流入方应依法合规、管好用好流转土地,保护地力,确保农地农用,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闲置、撂荒;不得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等,并负责保护好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集体资产。
5.合同签订后,视为流入方对项目现场自然状况、生产条件及附属设施现状的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方增加投资建设。
6.本合同范围内土地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或退出部分承租土地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和实测面积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在合同期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委托方需要收回的,流入方自行处置自有投入并将土地恢复原状交还。委托方应当提前4个月书面通知收回时间;未提前4个月通知,且收回时当季作物已种植、无法收获的,委托方免收该地块当季流转价款作为种植补偿,未造成种植损失的除外。
7.流入方不得在流转土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需建设临时性生产设施的,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8.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设施由流入方在委托方书面通知期限内及时清理、恢复原状,逾期未及时清理的委托方有权自行清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影响二次出租的损失由流入方承担。
流转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流转价款每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10日内流入方支付首年流转价款,以后年度流转价款应在承租年限开始前10日内支付完成,流转价款先支付后使用,10日内未完成支付,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流转价款应通过银行转账缴至甲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流转价款之和,履约保证金与首年流转价款一并向甲方支付(不接受保函),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内不得抵扣流转价款,流入方向流出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流入方责任后不计利息退还。
二、对意向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对意向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并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流入方应当负责保护流转土地范围内农田水利配套设施、集体资产等,具体以流入方进场时双方清点确认为准,以现状提供使用,流入方须保持原状,不得擅自改造、损毁。流转期间生产用水用电及配套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所产生水电等相关费用,均由流入方自行承担。
(四)流转期内,流转标的须由流入方自行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五)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六)《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流入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由流入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平整后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七)交易双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八)流转期内,流入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组织进场并开展实质性种植经营,不得闲置、撂荒;逾期未进场经营的,经委托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委托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流入方的违约责任。
(九)流入方须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工作要求,负责常态化巡查管护,履行秸秆禁烧、安全生产等责任,定期巡查并及时报告其他方违规占地、偷倒垃圾、违法搭建、擅自挖塘等损害耕地的行为,落实耕地保护相关要求。
(十)本项目流转土地涉及的国家惠农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粮食?产经营主体规模补贴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流入方可依规申报与其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补贴,必要时委托方予以协助。
(十一)流入方如出现违反上述要求的,委托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依法追责权利。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hy.ahggzyjy.com/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tspbidder/)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公告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再点击“填写竞价信息”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可同时通过微信搜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同名小程序进行报名竞价。第一次进入小程序需要进行注册登录,点击“我的”“竞买人端”进行身份核验注册登录。登录完成后,点击“首页”,在上方搜索框输入对应项目名称进入项目。进入项目后,点击下方“立即报名”,之后可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竞价流程。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822596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流转价款,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下述标准收取。标的总流转期成交总价: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2‰;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6‰,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8‰。
七、其他说明
1.意向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人具有约束力。意向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许工 ,联系电话:13485973206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班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79;66223797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五楼办公室
技术咨询电话
0512-58188516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51-63679172
本项目意向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合同编号: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市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年  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参照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存在留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七、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建议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集体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序号
地块名称
地块代码
坐落位置
面积(亩)
土地类型
备注
东
南
西
北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流转价款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流转价款标准。
1.货币资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
流转价款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流转价款。 具体调整方式:                    。
(二)流转价款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流转价款。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流转价款     元 (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 年流转价款    元(大写:      )。
3.其他: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价款;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流转价款;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                                      。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四)其他事项:                              。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流转价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流转价款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流转价款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 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流转价款的万分之
     (大写:       ) 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8.0系统.pdf 沈塘(1).png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农交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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