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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涌水处理站提标扩能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10-22 招标公告 广西

项目详情

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报批申请及《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涌水处理站提标扩能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603-451122-04-02-958737)性质为 改扩建,位于贺州市钟山县珊瑚镇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内 (地理坐标:东经:111度21分23秒北纬:24度19分53秒)。 建设内容:依托现有12000m³/d 矿井水处理线工艺池体、设备 等不变,投加药剂由原砷、氟捕集剂、石灰变更为净水剂(捕收氟)、重捕剂(捕收砷及其它重金属)、片碱,拟新建一条12000m³/d矿井水处理线,两条处理线均采用“净水剂配位除氟-重捕剂配位除重-絮凝沉淀”工艺,设计出水水质砷、氟化物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要求,其余因子满足《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及其修改单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建设完成后设计处理总规模24000m³/d。
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0%。
二、环境保护目标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表明: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其他敏感保护目标。主要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大风车幼儿园(东面100m)、珊瑚镇(西南面168m)、珊瑚镇卫生院(东北面450m)。本项目废水处理站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三、产业政策和规划相符性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表明,该项目不属于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符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废水主要来自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采用临时沉淀池收集澄清后回用于洒水降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本项目现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排入珊瑚镇污水处理厂。
2.营运期该项目主要生产废水为矿井涌水,须实行“雨污分 流”措施,设立雨水排水沟,雨水收集池;矿井涌水优先回用于采选生产,剩余部分经矿井涌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出水水质砷、氟化物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其余因子达到《锡、 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及其修改单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外排珊瑚河。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采用洒水方式降低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机械废气采取限制超载、限制车速、安装废气净化器等措施降低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废气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2.运营期本项目矿井涌水处理主要采用混凝、配位、中和沉淀等化学与物理耦合处理工艺,无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及其他工艺废气产生。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指定点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是废水处理压滤污泥,设立一般固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增加减振底座、加强维修保养降低运行震动、运输车辆限速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五)落实土壤污染防范措施
新建矿井涌水调节池、氟捕收反应池、中和捕收反应池、储药间、综合加药间、污泥池、污泥间为一般防渗区,防渗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7cm/s,或参照GB 16889执行。其它区域为简单防渗区,采取一般地面硬化。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请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钟山大队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钟山大队办理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
九、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钟山大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水利、应急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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