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发展-化工品类部-工程技术公司2026-2029年天津地区甲醇采购专有协议(二次公告)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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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办计划公告
\n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海油发展-化工品类部-工程技术公司2026-2029年天津地区甲醇采购专有协议(二次公告))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n 序号 | \n 采办包 名称 | \n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n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 \n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n 备注 | \n
(工程技术公司2026-2029年天津地区甲醇采购专有协议(二次公告)) | \n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 \n (2026年10月) | \n 详见附件2 | \n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n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8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在系统中进行反馈。
\n \n \n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n 采办共享中心
\n 2026年10月21日
\n 附件1:
\n 1、需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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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序号 | \n 物资名称 | \n 规格型号 | \n 年度预估数量及单位 | \n 最小送货量要求 | \n 交货期 | \n 交货地点 | \n 付款方式 | \n
1 | \n 甲醇 | \n Ⅰ型\\≥99.9%\\液体\\GB/T 338\\散水 | \n 14400吨 | \n 槽车单次最小送货量20吨 | \n 产品到货周期应在7天内,退换货周期应不超过5天,具体以通知为准。 | \n 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园区泰汇道6号 中海油(天津)油田化工有限公司 | \n 按照交货批次付款。卖方在每批次实际交付货物并经买方执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卖方3日内向买方执行方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买方执行方于45个日历日内以银行电汇支付订单价款。 | \n
2 | \n 甲醇 | \n Ⅰ型\\≥99.9%\\液体\\GB/T 338\\1500kg/罐 | \n 7920吨 | \n 两方罐单次最小送货量1.5吨 | \n |||
3 | \n 甲醇 | \n Ⅰ型\\≥99.9%\\液体\\GB/T 338\\160kg/桶 | \n 2400吨 | \n 镀锌桶装单次最小送货量10吨 | \n
2、主要技术指标
\n 按照《GB/T 338-2025 工业用甲醇》技术要求中甲醇Ⅰ型的技术指标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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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项 目 | \n 指标 | \n
外观 | \n 无色透明液体 ,无可见杂质 | \n
纯度 ,w/% | \n ≥99.90 | \n
色度(铂-钴色号),Hazen单位 | \n ≤5 | \n
密度(20 ℃),g/cm3 | \n 0.7910~0.7920 | \n
高锰酸钾试验,min | \n ≥60 | \n
水混溶性试验 | \n 通过试验(1+3) | \n
水分 ,w/% | \n ≤0.10 | \n
酸 (以HCOOH计),w/% 或碱(以NH3计),w/% | \n ≤0.0015 ≤0.0002 | \n
羰基化合物(以HCHO计) ,w/% | \n ≤0.002 | \n
蒸发残渣,w/% | \n ≤0.001 | \n
硫酸洗涤试验(铂-钴色号),Hazen单位 | \n ≤50 | \n
乙醇,w/% | \n ≤0.0100 | \n
丙酮,w/% | \n ≤0.0030 | \n
三甲胺,w/% | \n 供需双方协商 | \n
3、项目联系人
\n 请感兴趣的供应商于2026年10月28日18:00前,在计划公告意见反馈处填报参与意向即可。
\n 联系人:黄金鑫 ;电 话:022-25802226
\n 邮 箱:huangjx14@cnooc.com.cn
\n 社会监督电话:022-25802262
\n 附件2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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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n \n \n 资质要求 | \n 1.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3.申请人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范围包含【“甲醇或木醇或木精”】。 4.申请人提供如下制造商支持材料 (1)应答人须提供厂房或库房的证明材料,应答人关联公司(母、子公司)的不视为自有。若应答人自有的厂房或库房须提供①厂房或库房产权证明材料;②厂房或库房照片;若租赁的厂房或库房须提供①正式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产权所有者与租赁合同(协议)中的出租人(方)名称一致,承租人(方)与应答人名称一致);②出租方厂房或库房产权证明材料;③厂房或库房照片。 (2)应答人须提供1套与标的物相关的自有生产设备反应釜的证明材料,应答人关联公司(母、子公司)的不视为自有。须提供①设备照片或铭牌照片、②采购合同或发票。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