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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2026年度乌江镇组户通硬化路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日期:2026-10-22 招标公告 安徽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和县2026年度乌江镇组户通硬化路项目
项目编号
皖E0-31-2026-0304
标段名称
和县2026年度乌江镇组户通硬化路项目
标段编号
皖E0-31-2026-0304001-1
招标人
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
项目统一代码
2608-340523-04-01-123694
最高限价
5071267.92元
代理机构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1号楼A区12层1202号,李宇1995551576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
动态合理价格法
开标时间
2026/10/19
9:30:00
计划工期
60日历天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详见附件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详见附件
第一中标候选人
名称
安徽南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①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景湖大厦10楼1003室
投标价(元)/费率(%)
3801660.78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杜智飞
项目总工:孙慧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项目经理: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总工: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皖2342018202050782、皖交安B20G06075
项目总工证书编号:9342023000601007352
技术负责人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无技术负责人要求
质量标准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项目负责人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技术负责人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技术负责人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企业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获奖要求:无
企业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业绩要求:无
第二中标候选人
名称
安徽川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①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工期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绿地中心E座618-619室
投标价(元)/费率(%)
3802219.68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刘成
项目总工:李智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项目经理: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总工: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皖2342018201897168、皖交安B18G03576
项目总工证书编号:9342025000601094301
技术负责人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无技术负责人要求
质量标准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项目负责人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项目负责人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技术负责人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技术负责人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企业获奖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获奖要求:无
企业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业绩要求:无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1、若投标人对公示中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提出方式(线上或线下)见招标文件(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宇19955515769)。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提出方式见招标文件)。联系人:汪泳,联系电话:0555-5335006。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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