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公告(浙江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龙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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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龙门分公司:
本委于2026年8月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夏远豹与被申请人浙江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龙门分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龙劳人仲案字〔2026〕237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确认双方于2025年11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工伤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和鉴定费共计118984.6元。
因致电沟通与邮寄送达均被你单位拒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龙劳人仲案字〔2026〕237号)。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及复印送达回执地点:龙门县迎宾大道699号(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联系电话:0752-7872365。
特此公告。
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