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李涛(东桥)应急告〔20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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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公民身份号码:6101***********132):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1日对你(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桥)应急告〔2026〕39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桥)应急告〔2026〕39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日对你(个人)李涛对东莞市伟力创电器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负有直接责任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个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东莞市伟力创电器有限公司将焊接铁线架项目发包给东莞市常平锦园五金加工厂,存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在发包项目期间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你(个人)作为东莞市伟力创电器有限公司的焊接铁线架项目的负责人,是对东莞市伟力创电器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入企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文书送达回执》《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58项C档的裁量幅度,拟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终结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