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停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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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6)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已报废、迁移、拆除或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经现场核实后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决定对附件清单中467台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予以公告注销或停用,详细清单公布如下。
相关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或停用处理。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必须依法经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擅自使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处理。
联系方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37615260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注销特种设备清单、公告停用特种设备清单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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