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公告(被申请人:惠州市林园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龙劳人仲案非(终)字〔2026〕143-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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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林园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6年3月30日受理李文兴、谢钰雯诉惠州市林园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龙劳人仲案非(终)字〔2026〕143-144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缺席裁决,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文兴支付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的工资以及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8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两项合计55424元;向申请人谢钰雯支付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的工资以及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7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两项合计45797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龙劳人仲案非(终)字〔2026〕143-14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裁决书及复印送达回执地点:龙门县迎宾大道699号(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联系电话:0752-7872365
特此公告。
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