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发展-化工品类部-工程技术公司2026年惠州地区硫酸亚铁采购专有协议(二次公开)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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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采办计划公告
\n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海油发展-化工品类部-工程技术公司2026年惠州地区硫酸亚铁采购专有协议(二次公开))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n 序号 | \n 采办包 名称 | \n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n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 \n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n 备注 | \n
(工程技术公司2026年惠州地区硫酸亚铁采购专有协议(二次公开)) | \n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 \n (2026年9月) | \n 详见附件2 | \n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n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6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17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在系统中进行反馈。
\n \n \n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n 采办共享中心
\n 2026年9月11日
\n 附件1:
\n 1、需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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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序号 | \n 物资名称 | \n 规格型号 | \n 年度预估数量及单位 | \n 交货期 | \n 交货地点 | \n 付款方式 | \n
1 | \n 硫酸亚铁 | \n Ⅰ类\\≥90% | \n 5000KG | \n 产品到货周期应在7天(以自然日计算)内,退换货周期应不超过5天(以自然日计算),具体以通知为准。 | \n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区滨海八路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惠州分公司 | \n 按照交货批次付款。卖方在每批次实际交付货物并经买方执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卖方3日内向买方执行方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买方执行方于45个日历日内以银行电汇支付订单价款。 | \n
单次最小送货量2吨
\n 2、主要技术指标
\n 按照《GB/T 10531-2016水处理剂 硫酸亚铁》技术要求中I类的技术指标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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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项目 | \n 指标 | \n
外观 | \n 淡绿色或淡黄绿色结晶 | \n
硫酸亚铁(FeSO₄·7H₂O)的质量分数,w₁/% | \n ≥90.0 | \n
二氧化钛(TiO₂)的质量分数,w2/% | \n ≤0.75 | \n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w3/% | \n ≤0.50 | \n
游离酸(以H₂SO₄计)的质量分数,w4/% | \n ≤1.00 | \n
砷(As)的质量分数,w5/% | \n ≤0.0002 | \n
铅(Pb)的质量分数,w6/% | \n ≤0.0004 | \n
镉(Cd)的质量分数,w7/% | \n ≤0.0001 | \n
汞(Hg)的质量分数,w8/% | \n ≤0.00002 | \n
铬(Cr)的质量分数,w9/% | \n ≤0.001 | \n
3、项目联系人
\n 请感兴趣的供应商于2026年9月17日18:00前,在计划公告意见反馈处填报参与意向即可。
\n 联系人:黄金鑫 ;电 话:022-25802226
\n \n 社会监督电话:022-25802262
\n 附件2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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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n \n 资质要求 | \n 1.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申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3.该项采购仅允许制造商参与,不接受代理商、贸易商。 制造商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以下证明 申请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三体系管理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包括硫酸亚铁或专有化学品或油田水处理剂或油田化学药剂或油田药剂或油田措施药剂或油田化学助剂或采油助剂或油田助剂或油气集输药剂或油田专用助剂或助剂或石油助剂或石油钻井助剂或石油钻采助剂的生产或加工或制造。国内认证机构签发的证书可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核实。如果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体系标准,以最新体系标准为准。投标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2)申请人须提供厂房/库房和生产设备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关联公司(母、子公司)的不视为自有。A.若申请人自有的厂房或库房须提供①厂房或库房产权证明材料;②厂房或库房照片;若租赁的厂房或库房须提供①正式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产权所有者与租赁合同(协议)中的出租人(方)名称一致,承租人(方)与申请人名称一致);②出租方厂房或库房产权证明材料;③厂房或库房照片。B. 申请人须提供至少1套标的物相关的自有或租赁加工生产所需的关键生产设备(反应釜或聚合釜或配制釜或搅拌罐等)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关联公司(母、子公司)的不视为自有。若申请人自有的设备须提供①设备照片或铭牌照片、②采购合同或发票;租赁的设备须提供①设备照片或铭牌照片、②租赁合同。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