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撤销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公告

招标公告 湖北 2026-09-04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份记录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现对有以上情形的24名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依法予以撤销并公告。    联系人:XXXXX 联系方式:XXXXX  特此公告。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拟撤销名单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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