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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景洪市自然资源局拆除江北街道卵石厂三处违法建筑(刘焕兰、魏海艳、颜庆平)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二次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30 招标公告 云南

项目详情


2025年2月10日景洪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在景洪市江北街道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景洪市江北街道卵石场处有三处房屋地基经现场核实为以下情况:
1.卫片图斑(编号:P1BH2662)显示,景洪市江北街道卵石场92号处建有房屋地基,经现场核实建设主体为刘焕兰,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4月11日已向刘焕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自然资源罚决〔2025〕12号),并于2025年7月15日向刘焕兰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刘焕兰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现责令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刘焕兰尚未履行拆除义务。
2.卫片图斑(编号:P1BH2662)显示,景洪市江北街道卵石场95号处建有房屋地基,经现场核实建设主体为魏海艳,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4月2日已向魏海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自然资源罚决〔2025〕14号),责令魏海艳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魏海艳于2025年4月23日向景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为维持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自然资源罚决〔2025〕14号)。2025年7月8日魏海艳向景洪市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经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自然资源罚决〔2025〕14号)程序轻微违法,但不予撤销保留其效力。现魏海艳已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二审法院尚未出具裁判结果。
3.卫片图斑(编号:P1BH2662)显示,景洪市江北街道卵石场93号处建有房屋地基,经现场核实建设主体为颜庆平,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4月25日已向颜庆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景自然资源罚决〔2025〕13号),责令颜庆平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颜庆平已向景洪市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现人民法院尚未出具裁判结果。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及保障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履行义务得到执行。景洪市自然资源局拟在三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途径行使完毕后,如无其他新事实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且三位行政相对人亦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案涉三位行政相对人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及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对三起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进展。现我单位委托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对景洪市自然资源局拆除江北街道卵石厂三处违法建筑(刘焕兰、魏海艳、颜庆平)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12月8日对项目开展首次公告,因过程期间尚有相关司法程序未终结,故在首次公告后本风险评估调查事宜中止,现相关司法程序已终结,故现恢复风险调查评估,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二次公告。如本项目的实施,将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任何意见及建议,请于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云南天外天(西双版纳)律师事务所各承办律师反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  婧 律师 13988105789
李翼龙 律师 15887635921
车俊其 律师 18787926557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6年4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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